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附民原告 吳綉英
附民被告 邱聖閔
蔡綺彬
周宗暉
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3號詐欺等之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