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謝品萱
被 告 ROGER VONG LIEW(中文名:劉紀政)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頂樓加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ROGER VONG LIEW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謝品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無罪 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 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