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4號
TPDM,112,重訴,4,20230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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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瑋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7280號、111年度偵字第37281號、111年度偵字
第37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728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6號、1
12年度偵字第3602號、112年度偵字第3603號、112年度偵字第90
22號、112年度偵字第9042號、112年度偵字第9220號、112年度
偵字第9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健瑋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 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 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而其所犯運 輸第一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 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在案。嗣 因無對被告黃健瑋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而 於112年5月9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並分別 自112年6月8日、112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三、茲因被告黃健瑋羈押期間將行屆滿,經本院於112年9月11日 訊問被告黃健瑋,並經被告黃健瑋、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 見後,衡諸被告黃健瑋坦承有為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有起 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證據可資佐證,其犯罪嫌疑當屬重大。而 其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 ,量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可預見被告黃健瑋日後 逃匿以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院審酌被告黃



健瑋所涉犯上開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兼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 之人身自由等私人利益,經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命被告黃健 瑋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 、執行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黃健瑋之必要,爰自112 年10月8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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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