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29號
TPDM,112,訴,829,202309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2224、25823、30078、30202、30205、30699、37213
、38328號、112年度偵字第661、791、7852號),及移送併案審
理(112年度偵字第14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良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