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立山
聲請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邱云莉律師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PEREZ HALLE NATALIA
潘姵如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
華民國112年6月15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420號駁回聲請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1464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 訴人林立山(下稱聲請人)以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潘姵如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2 年5月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648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 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檢察長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於112年6月15日以112 年度上聲議字第542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原駁回再議處 分)。聲請人於112年6月20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於同年月29 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聲請 人雖以「聲請交付審判」為具狀,惟刑事訴訟法之交付審判 制度修正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於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 同年6月21日公布,同年6月23日施行,故本件應依修正後之 現行規定辦理),有前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判 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 件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二、聲請人提起告訴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明知其 前於000年0月間主動向聲請人表示有意來臺工作,請聲請人 協助辦理來臺事宜,相關費用由聲請人代墊,聲請人並有協 助PEREZ HALLE NATALIA 尋得在臺○○文理補習班教授語文課
程之工作,待PEREZ HALLE NATALIA 成功來臺後,與聲請人 約定PEREZ HALLE NATALIA 以每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 者均同)1萬5,000元之代價承租聲請人家中閒置套房,PERE Z HALLE NATALIA並有另外向聲請人借款,且PEREZ HALLE N ATALIA又多次藉故未至○○文理補習班上班,甚至違反上開補 習班雇傭契約,私自在外擔任代課老師,經聲請人提醒PERE Z HALLE NATALIA 須配合我政府規範簽署文件方得更換居留 證等情,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1年9月16 日上午7時1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接受採訪之方式, 向任職於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號0樓之0)之鏡週刊新聞記者即被告潘姵如指摘如附表所 示等足以貶損聲請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不實內容;又潘姵如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未經查證PEREZ HALLE NA TALIA 所述內容是否為真實,逕撰寫標題為「【補教掮客黑 心錄1】美籍特教老師赴台追夢 竟遇惡人下場悽慘」、「【 補教掮客黑心錄2】靠一紙合約掐住美籍師 恐怖監控還檢舉 :讓妳無法再踏入台灣」、「【補教掮客黑心錄3】美籍師 辭職賣屋只為來台圓夢 竟還得忍受監控、性騷擾」及如附 表所示內容之網路新聞(下稱本案新聞),對外發布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鏡週刊網路新聞」網頁上,因認被 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
三、按法院認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准許提起 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第2點雖指出 「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 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 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第1點、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 第3點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 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 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 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 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 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 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 ,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 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 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
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準此,法院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案件,若依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達 起訴門檻,而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聲 請。又「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 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 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4項所定「法院為交付審 判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即應 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再者,法院為准許提起自訴之 裁定時,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顯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 1條第1項所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即提起公訴之 情形,即案件已跨越起訴門檻,始應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 。倘案件尚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准許提起自訴, 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並無如再議制度得為發回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 第2項前段,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之。
四、被告2人於偵訊時均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辯稱:我有於108年間透過電話、Email聯 絡聲請人,請他協助我來臺灣工作,但後來我一直在等聲請 人回復,他一直說還沒;我來臺灣初期是住在隔離飯店,我 請聲請人找住處,他說會有點困難,因為我是外國人,所以 叫我跟他一起住,我說這樣好嗎,他說沒有關係;之後我就 每月給付美金400元給聲請人,大概住了3個月我就搬走,都 有付租金;聲請人有跟我說可以去找工作,因為我必須支付 租金,我有跟聲請人說代課老師的事情,他有同意;而且聲 請人還要我支付保險費,但聲請人卻沒有把健保卡和居留證 給我,他只有傳照片給我;我付了很多錢給聲請人,因為他 說不確定我會不會在那邊工作,要我先付我家人1年的費用 ;我從來沒有拿到過居留證,是聲請人幫我去移民署拿的, 每次我要跟他拿居留證,他都會用一些藉口,他只有給我我 先生和女兒的居留證;我去勞動局檢舉○○補習班是因為聲請 人一直不給我工作,也不還我居留證;我會跟被告潘姵如說 那些內容是因為聲請人就是這樣的人,而且我覺得我應該要 受到保護,我先生和女兒也需要保護,聲請人叫○○補習班的 人員和移民署來找我,說我違法教課,我需要一些證據證明 有發生過這些事情;我沒有跟聲請人借錢,只是我沒有給聲 請人錢,他如果有先墊付費用,我後來也都會還他,他跟我
說要付作業費、保險費、居留證費用,總共約10多萬元,他 跟我要錢的時候,我都有給他;我沒有跟被告潘姵如說是聲 請人主動問我要不要來臺灣,可能係翻譯問題,我只確定有 跟被告潘姵如說聲請人有說我可以在他或是他朋友的學校教 書,我有問聲請人我在美國有刑案紀錄,在臺灣可不可以申 請到工作,他說這個會影響,他會幫我改紀錄,還請律師幫 我翻譯文件,不然臺灣政府不會接受我原本的文件,如果他 有動手腳,我也不會知道,他後來還說他要跟大家說我是罪 犯,要讓我被遣返等語。被告潘姵如辯稱:我有向被告PERE Z HALLE NATALIA 求證過她檢舉之事屬實,她有提供一些和 補習班的合約,當時她也有找律師來等語。
五、惟查,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均已說明:(一)就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部分: 1.參諸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與聲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固然可見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有向聲請人表 示希望能夠來臺灣工作(見他卷第37頁),然就附表編號1 部分,不論是否係聲請人主動詢問被告PEREZ HALLE NATALI A有無意願來臺工作,或是被動協助被告PEREZ HALLE NATAL IA來臺工作,均不至於造成聲請人名譽受到何減損。 2.據聲請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有支付 其租金,水電及管理費另外計算。其有幫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處理來臺所需文件,需要2萬多元等語(見他卷第20 4頁)。再參上開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與聲請人之FACE BOOK、LINE對話紀錄,聲請人有向被告PEREZ HALLE NATALI A表示在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找到工作之前可以先住在 他的房子,且要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存錢因為尚須支 付健保費用等情(見他卷第317、321頁)。又案外人即○○補 習班負責人陳○○亦有明白向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說 明因為疫情過於嚴重,因此無法提供被告PEREZ HALLE NATA LIA任何工作等語,有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與陳○○之對 話紀錄擷圖、陳○○接受三立新聞採訪之影片光碟1片暨譯文1 份在卷可參(見他卷第331、335至339頁),核與被證4、5 中對話錄影檔案光碟1片暨譯文1份所載內容相符(見他卷第 239至240頁)。是即使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指稱聲請 人向她收取諸多費用,且安排其住在聲請人之分租套房內等 情,似非與事實不符。
3.聲請人於偵查中證稱:○○補習班要幫被告PEREZ HALLE NATA LIA 辦健保卡,所以才拿她的居留證,但當時因為疫情,所 以很多程序都是透過郵寄,勞保局就要被告PEREZ HALLE NA TALIA補充說明為何到臺灣這麼久沒有工作,我跟她說這是
臺灣政府規定,她說她不要簽,結果她跑去勞保局檢舉○○補 習班扣她的居留證。○○補習班因此有退還5萬餘元給被告PER EZ HALLE NATALIA等語(見他卷第204至205頁)。嗣後被告 PEREZ HALLE NATALIA亦確實有向案外人陳○○取回其居留證 及健保卡,有照片1張為憑(見他卷第333頁)。再參被告PE REZ HALLE NATALIA之前尚有就其居留證遭聲請人扣留乙事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報案, 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翻拍照片1張可佐(見他卷第283頁 )。是姑且不論○○補習班係基於何原因扣留被告PEREZ HALL E NATALIA之居留證,客觀上仍實有發生被告PEREZ HALLE N ATALIA無法取回居留證,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才因此 向勞保局以及警察機關指稱其居留證遭人扣留等情。 4.聲請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跟我說她 在○○國小擔任代課老師,我上網找○○國小的電話,打電話過 去,他們轉接給Christina,我跟Christina後來用LINE聯絡 ,她跟我說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在○○國小擔任代課老 師等語(見他卷第204頁),復有聲請人與LINE暱稱「育新c hristina」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附卷可參(見他卷第62頁) ,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卷附○○國小Christina對話錄影 檔案光碟(見偵卷第67頁),得知聲請人有打電話到○○國小 詢問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是否有在該校擔任代課老師 ,嗣後聲請人因故有檢舉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擔任代 課老師之事等情,有錄影檔案光碟1片在卷可稽,則即使被 告PEREZ HALLE NATALIA指摘聲請人有阻撓其繼續在○○國小 任教等情,均非無據。
5.另就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指摘遭聲請人觸摸臀部,因 聲請人僅有提出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傳送內容表示不 容易與聲請人接觸之訊息(見他卷第67頁),作為其並未對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為性騷擾行為之佐證,然該段訊 息實際上無法證明聲請人究竟有無對被告PEREZ HALLE NATA LIA有為任何性騷擾行為,則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即便 有此指摘,亦未必足認該等情形顯屬杜撰。且聲請人於偵查 中稱:我租給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的住處內有放置攝 影機等語(見他卷第205頁),佐以聲請人與被告PEREZ HAL LE NATALIA之對話紀錄中,聲請人稱:「我相信你也忘了我 們在屋子裡有放置攝影機,所以有更多證據」等情(見他卷 第323頁),足徵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指稱聲請人有向 其嚇稱家中設置有攝影機乙事,並非虛妄。
6.綜上,雙方既確因聲請人協助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來 臺灣工作之後續狀況及住宿花費等相關事宜,發生重大爭議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於接受鏡週刊新聞記者潘姵如 採訪之際,就雙方間發生之爭議,提出個人主觀之評論,應 認並無明知不實事項而虛構事實指摘聲請人之主觀犯意;且 接受採訪內容係針對雙方間爭議內容之具體事實,所提出之 個人價值評論,並未逾越評論之合理範圍,應認係出於善意 所為,並不符真正惡意之原則,所為核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 構成要件即有不合,自難僅以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確有於接受記者採訪時提出評論之事實,及聲請人片面之主 觀臆測,遽認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有何加重誹謗之犯 行,而逕以刑法妨害名譽罪責相繩。
(二)就被告潘姵如部分:
被告潘姵如係鏡週刊之新聞採訪記者,於接受PEREZ HALLE NATALIA 就其與聲請人間爭議事宜所為陳情之際,本於媒體 監督之立場,據而撰寫系爭報導,經核與PEREZ HALLE NATA LIA 所為供述情節相符,亦經合理查證,有其刑事答辯狀內 所附證物可參(見他卷第261至293頁),應認被告潘姵如並 無明知不實事項而虛構事實指摘聲請人之主觀犯意。且系爭 報導之內容,確係針對外籍人士來臺灣工作滋生重大爭議之 具體事實,提出價值判斷,此本屬攸關民眾權益之可受公評 事項,並未逾越評論之合理範圍,應認不符真正惡意之原則 ,所為核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即有不符。準此,自 難僅以被告潘姵如確有刊登系爭報導之事實,遽認其有何加 重誹謗之犯行,而逕以刑法妨害名譽罪責相繩。六、綜上,本院審酌全卷後,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就 聲請人於偵查、再議時所執陳事項均予以斟酌,並詳加論述 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無卷內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 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 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理由不當,求予裁定交付審判即裁定准許 提起自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周刊報導內容 聲請人主張之真實情形 1 當初來台其間,她曾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台籍男子Gary,返美後二人時有聯絡,Gary得知她有意來台生活、任教,便主動稱他曾協助美國籃球員來台打球,也可以幫她來台教書。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主動於Facebook上加入聲請人為好友,並傳訊告知其有意願來臺。在108年,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即主動請求聲請人協助其於110年來臺工作,聲請人答應協助,並代墊許多費用。 2 去年2月(110年),Halle如願取得工作簽證飛抵台灣,在隔離期間,Gary為她安排之後的住宿、辦理勞健保等相關事宜,並藉此巧立翻譯文件、房租等藉口,前後向Halle收取台幣12萬多元的費用,待Halle解隔才發現Gary安排的住處,就是分租他的套房,Halle雖有點錯愕,但心想終於可以來台教書,便勉為其難的住下。 係PEREZ HALLE NATALIA 主動詢問聲請人希望可住在聲請人家中,最終以1萬5,000元承租聲請人家中套房。聲請人並無巧立名目向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收取費用,僅收取10萬元,且該筆10萬元包含聲請人代墊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來臺相關文件費用2萬餘元、租金5萬元、借款3萬餘元。 3 Halle隨即到補習班報到,沒想到負責人陳男竟告訴她,因受疫情影響,目前沒有工作機會,連簽約的底薪都不願意付,要她回去等候消息,Halle一等就等了好幾個月,沒有工作又沒有收入,讓她非常不安,但只要問Gary,他總是很情緒化的吼她,只叫她等。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以各種理由推託未至聲請人協助安排之補習班任教,且被告又違規私自到國小擔任代課老師。 4 Halle無奈地說,Gary扣住她的居留證、健保卡,經她多次要求Gary都推稱卡片在政府那裡,還恐嚇她在台一舉一動都被政府監控著,雖然她很想接下國小的工作,但面談時尷尬的提不出相關文件,只能忍痛放棄。 聲請人早於110年3月16日即將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一家三口之居留證交還給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嗣後為協助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辦理健保卡及辦理勞健保,方先將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居留證交給補習班代辦,嗣000年0月間始辦好健保卡,聲請人並在收到補習班通知健保卡已經辦理完畢後,便通知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得前往補習班領取居留證及健保卡,惟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自己因故拖延未領取,並非其有扣留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居留證。 5 在台走投無路,Halle只好自救,她打了近百通電話到勞工局、移民署、1955等單位求助,去年7月,在政府單位介入下,補習班負責人陳男終於出面協調解約,並交還她居留證、健保卡,也還給她5萬多元亂收的錢。 係因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無故檢舉補習班,導致補習班負責人為避免節外生枝,支付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5萬餘元,甚至為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代墊數月勞健保費用,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從未給付補習班任何費用。 6 Halle無法在原本說好的補習班任教,去年3月,一名在永和某私立國小教英文的美籍友人,因生病無法到課,在校方同意之下,便委託她協助代課,由於Halle本來就是美國專業的特教老師,代課期間深獲好評,校方有意正式聘僱,但Halle一告訴Gary,他便氣急敗壞的痛罵Halle,恐嚇她已簽約,不得去別的地方工作,還尾隨她到該校,並與校方理論。 Gary事後甚至還要脅國小校方,若要聘僱Halle,需跟補習班簽約「借人」,欲從中賺取仲介費用,非常惡劣。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違規到國小代課,且聲請人未曾尾隨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亦無與該私立國小起衝突,並無所謂收取「仲介費」之事,且該私立國小自行調查後發現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在美國前科累累,並主動告知聲請人不會聘僱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 7 Gary與他的妻子住在主臥室,但卻時常趁隙偷捏Halle的屁股,甚至告訴她,若遇到喜歡的女生,與妻子的婚姻關係也管不住他,讓Halle感覺被騷擾;Gary甚至還恐嚇Halle,住家裝有攝影機,她的一舉一動都被監控,也令人心生畏懼。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住在聲請人家中期間,聲請人因工作繁忙很少與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碰面,遑論有何性騷擾及監控行為。 8 Halle回憶,迄初在台灣沒有收入,飲食非常困苦,只能去便利商店買東西吃,Gary偶爾會約她出門一起吃飯,「但吃完才知道都是非常貴、都要自己出錢」,她只能縮衣節食,不敢忤逆;雖然Gary沒有控制她的行動,但她若想出門,一定要把去處跟對象交代的很清楚,「否則Gary會大發脾氣罵她」,甚至還會尾隨她、緊迫盯人。 被告PEREZ HALLE NATALIA 常在夜店玩樂,並無縮衣節食或遭聲請人限制行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