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34號
TPDM,112,聲,1734,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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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瑞




具 保 人 賴順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順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瑞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9年度聲羈字第45號裁定羈押,嗣於本院109年度原訴 字第20號審理中命其得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 保,並由具保人賴順興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提出同額現金保 釋被告。然嗣後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2 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又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4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2年5 月30日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應於112年8 月1日接受執行,另一併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或帶同被告 前往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接受執行 ,且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對 具保人之函文通知及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被告及 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等件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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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