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201號
TPDM,112,審附民,220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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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01號
原 告 耿懷遠
被 告 吳沁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7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吳沁蓓被訴傷害刑事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1371號 ),經原告耿懷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 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 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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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