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080號
TPDM,112,審附民,208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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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80號
原 告 黃泓斌
被 告 蔡睿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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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