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734號
TPDM,112,審訴,734,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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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堯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現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
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振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2年9月2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 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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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