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571號
TPDM,112,審訴,157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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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
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玉雪



選任辯護人 黃榆婷律師
蔡孟容律師
鄧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士偵字第263
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玉雪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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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