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214號
TPDM,112,審簡附民,214,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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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楊政穎
被 告 陳芓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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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