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2年度,204號
TPDM,112,審簡附民,204,202309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吳欽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317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