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謝婕妤
被 告 黃東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48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本件被告黃東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謝婕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