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輝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015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輝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154號為緩起訴之處 分,該處分已於民國103年12月9日確定,並於104年12月8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982號),經商 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進行檢視後, 授權陳絲倩律師出具書面確認係屬未經迪士尼公司授權使用 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103年9月25日之認定通知書1紙在卷 可稽。是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另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 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154號為緩起訴處分,且該處分已於 103年12月9日確定,並於104年12月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 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如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經檢視認定後,其確屬侵害迪士尼公司商標之仿冒 物品一節,亦有陳絲倩律師出具之認定通知書、鑑價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押物品 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扣現場照片各1份等在卷可參。 是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 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故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米奇商標衣服 33件 迪士尼公司 2 仿冒唐老鴨商標衣服 1件 迪士尼公司 3 仿冒黛西商標衣服 2件 迪士尼公司 (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藍保管字第9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