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天輔
沈文英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郭天輔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31618號、105年度訴字第571號、106年度訴字第35
2號、106年度易字第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
度聲沒字第685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9、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111年度聲沒字第685號部分:被告郭天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㈡112年度聲沒字第354號部分:被告沈文英、陳俊宇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71號【聲請 書誤載為106年度訴字第571號,應予更正】、106年度訴字 第352號、106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無罪確定,該案扣案如附 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
及其他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載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屬同項 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 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郭天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沈文英、陳俊宇涉犯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無罪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1618號不 起訴處分書、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1號、106年度訴字第352 號、106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189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8、9、12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 檢出如附表各編號「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等情,有附表各編號「檢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 稽,堪認附表編號1至6、8、9、12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 告沒收。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四、聲請駁回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 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諸其修正理由,係 鑑於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均未 科以刑事罰,為免實務上對於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適 用產生疑義,始予明定,顯係有意區別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第三、四級毒品之處分程序,則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依上揭法條規定,應依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 序處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換言之,若有正當理由 則得持有之,是第三、四級毒品並非屬絕對禁止持有之違 禁物,於不構成犯罪之情形尚無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適 用。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7、10、11、13所示之物,檢出如附
表各編號「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情,固有附 表各編號「檢驗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可稽,惟尚難認該部 分第三級毒品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數 量,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後段規定,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1 淡黃色晶體1包(含袋,驗餘淨重130.0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1年度聲沒字第685號卷第4頁) 2 磚狀物品2包(含袋,驗餘淨重696.7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度聲沒字第354號卷第4頁) 3 粉塊狀物品4包(含袋,驗餘淨重212.7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粉末物品1包(含袋,驗餘淨重178.0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 白色晶體12包(含袋,驗餘淨重998.6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5年度偵字第6903號卷第71至72頁) 6 淡黃色晶體2包(含袋,驗餘淨重24.0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橘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2253公克) 咖啡因、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5-Me0-MIPT)、3,4-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Bk-MDEA)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2年度聲沒字第354號卷第8至9頁) 8 綠色圓形錠劑1粒(驗餘淨重0.3755公克)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與第三毒品愷他命成分 9 乾草1袋(含2袋1標籤,驗餘淨重9.7725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成分 10 深褐色乾草1袋(含袋,驗餘淨重0.0831公克) 尼古丁、第三級毒品N-(1-(5-氟戊基)-1H-吲唑-3-基)羰基纈胺酸甲酯(5F-AMB)成分 11 褐色乾草7袋(含7袋,驗餘淨重0.0137) 第三級毒品N-(1-(5-氟戊基)-1H-吲唑-3-基)羰基纈胺酸甲酯(5F-AMB)成分 12 咖啡色粉末2袋(含2袋,驗餘淨重17.2483公克【註:聲請書誤載驗餘淨重為19.3073公克,應予更正】) 咖啡因、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與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硝甲西泮純度低於1% 13 白褐色粉末2袋(含2袋,驗餘淨重19.3073公克)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咖啡因、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Bk-MDEA)成分,純度低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