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89號
TPDM,112,單禁沒,489,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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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自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9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自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電子煙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列第11條第2項不 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毒偵字第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 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該案扣案之電子煙1支經鑑定結果,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事 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 ,堪認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綜上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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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