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
附民原告 張育嘉
被 告 蕭淳瑋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案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公開行調查程序時,
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黃文昭
書記官 周豫杰
通 譯 杜彥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育嘉
被 告 蕭淳瑋
三、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共拾壹萬元(含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整,給付方式如下:
1、被告當庭交付原告現金壹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訛。
2、剩餘拾萬元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前匯款至原告指定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張育嘉,帳號:
(822)000000000000)。
(二)、原告對被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157號案件(下
稱本案)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就被告之本案刑事責任於被告完成(一)之給
付後,同意不再追究,並撤回本案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或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張育嘉
被 告 蕭淳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