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33號
TPDM,112,交簡附民,133,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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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張晉瑋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黃吉崧

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所明定。是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請求回復
其損害者,自應限於其受損害事實所涉之相關刑事被告及依
民法規定應與該被告共同或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而其所得
請求回復之損害並應以上開被告等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
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鎰
峰公司)雖未於本案(即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08號過失
傷害案件)同遭起訴,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鎰峰公司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指稱被告黃吉崧行為時之雇用人,
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
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核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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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