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喻卉菲
周育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苡慈律師
於知慶律師
張琬平律師
被 告 馮瑤華
蘇孟堂
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送達代收人 葉建廷律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
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
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等已詳述被告蘇孟堂不認識原
告等,亦未曾親晤原告等,即讓被告馮瑤華以其名義向原告喻卉
菲招攬保險並簽訂本案儲蓄險,且就被告馮瑤華訛騙原告等變更
繳付保費之事亦有過失,應與被告馮瑤華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被
告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蘇孟堂之僱用人,外觀上
亦為被告馮瑤華之僱用人,就受僱人執行職務時與原告等發生之
本案,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查證被告馮瑤華與原告等之關係,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辦法,就本案亦有過失,為原告等受損害之原因,亦應連帶
賠償責任,是對被告蘇孟堂、該等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
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
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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