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11年度,1號
TPDM,111,智簡附民,1,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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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德塔攻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傑

被 告 丁南


梁栢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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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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