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2號
原 告 曾楷文
施俞帆
黃惠清
劉德明
原 告 盧陳百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告等5人起訴之被告共4人,惟就原告 所為訴之聲明,各被告應對何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仍 待釐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 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於庭前10日就訴之聲明部分提出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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