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07號
原 告 游柏銓
被 告 吳承恩
張晉瑋
許惟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
被 告 陳鴻國
陳冠君
申傳崴
陳信語
洪建鋐
林維信
陳瑋廷
林奕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9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承恩、張晉瑋、許惟閎、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陳信語、洪建鋐、林維信、陳瑋廷、林奕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6,1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等語。嗣變更為:被告11人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
二、被告吳承恩、陳瑋廷、洪建鋐、林維信、張晉瑋、陳冠君、 林奕君、陳信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吳承恩(通訊軟體代號:山口、山上、金山、順山、山 頭)基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 犯罪組織,於民國000年00月間,出資成立不法洗錢犯罪組織 ,處理包含詐欺集團等犯罪行為獲取之犯罪所得,並指揮被 告陳瑋廷(通訊軟體代號:Tim、廷、財、龍凱、布加迪)於 上開時間,招募訴外人高褕傑(通訊軟體代號:傑、振祐、 祐、麥拉倫)、被告林維信(通訊軟體代號:信、柯尼賽克) 、被告洪建鋐(通訊軟體代號:五本、林木)等人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吳承恩、 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洪建鋐等人組成之犯罪組織,下 稱「富貴鳥洗錢集團」);而由被告吳承恩提供資金(支付 費用、薪水),並於尋找客戶及合作對象後,指示陳瑋廷擔 任主要對帳及交收現金,並以被告洪建鋐名義租用位在臺中 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之「市政文華社區」做為「富 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另為便於收受及交付包含 詐欺集團在內犯罪之不法所得,由①被告洪建鋐提供其設立 「谷蒼企業社」及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辦之帳戶(包含以谷蒼 企業社向匯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之金
流通道),另②由被告陳瑋廷向不知情之訴外人陳昱安、朱 珀寬、張鈞威、鄭謹霆等人取得其等設立之「金享資訊有限 公司、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及威 聯勝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銀行帳戶,及向不知情之訴外人許 家瑋、黃聖傑及陳泓維取得名下個人帳戶,作為之後隱匿掩 飾詐欺等不法犯罪所得之用。
(二)被告陳鴻國(通訊軟體代號:heisenberg、Peter22M、Pete rM),於108年11月起,基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結構性不法洗錢組織之犯意,處理包含詐欺集團 等犯罪行為獲取之犯罪所得;而被告陳冠君(通訊軟體代號 :陳冠涒)、被告申傳崴(通訊軟體代號:AyrtonSenna、K OBE、寶石JAY、DEREK)則均於108年11月起、訴外人王勝輝 (通訊軟體代號:貝克漢)、訴外人張哲語(通訊軟體代號 :AyrtonSenna、Senna)分別於於109年3月起、109年4月28 日起等人,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上開被告 陳鴻國所發起之不法洗錢犯罪組織,嗣被告陳鴻國並透過被 告許惟閎(通訊軟體代號:非賣品、玩の寶、頑童、馬東石 )認識被告張晉瑋(通訊軟體代號:TSWang、天生、王天生 、強生),其3人即共同合作,於108年11月起,基於共同發 起、主持、指揮不法洗錢犯罪組織之犯意,合夥運作不法洗 錢組織「菲哥洗錢集團」(下稱菲哥洗錢集團,而被告陳信 語(通訊軟體代號:猛毒、達利)則因被告張晉瑋之請,並 於109年3月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菲哥洗錢集 團,則該洗錢集團之成員有被告陳鴻國、被告陳冠君、被告 申傳崴、張哲語、訴外人王勝輝、被告陳信語、許惟閎、張 晉瑋等人。而被告林奕君(通訊軟體代號:童話、童話故事 、Phoenix、...、上官婉兒等)則係於000年00月間起,基於 參與詐欺集團之犯意,加入由「白哥」所發起、主持及指揮 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白哥詐欺集團」,擔任 會計,負責製作該詐欺集團之收入報表,並與「白哥詐欺集 團」旗下之詐欺機房及合作之「富貴鳥洗錢集團」對帳。
(三)嗣後被告吳承恩並於000年00月間透過被告張晉瑋得悉「菲 哥洗錢集團」,被告吳承恩、張晉瑋、許惟閎、陳鴻國即就 洗錢之手續費分配、網際網路金流平臺串接方式、不法所得 資金流向與終端交款方式等遂行洗錢犯行之運作細節達成協 議,由「菲哥洗錢集團」提供被告吳承恩洽談之「白哥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金流管道,使遭詐騙之被害人透過虛擬帳 號或超商繳費代碼匯款、繳費,待「菲哥洗錢集團」取得前 開款項後,再經由轉匯人頭帳戶或現金提領面交等方式交付
「富貴鳥洗錢集團」,「富貴鳥洗錢集團」復以上開方式交 付該等詐欺不法所得予「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 」,「富貴鳥洗錢集團」、「菲哥洗錢集團」則分別抽取經 手款項之0.5%、3%(或1%)之金額作為報酬。謀議既定,「富 貴鳥洗錢集團」(即被告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被告林 維信及被告洪建鋐)及「菲哥洗錢集團」(即被告許惟閎、 張晉瑋、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張哲語、王勝輝、陳信 語)成員與「白哥詐欺集團」成員(包含被告林奕君),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8年11月起,分工 為如下犯行:
⒈由被告吳承恩指示被告陳瑋廷負責管理「市政文華社區」之 洗錢據點,並負責與「菲哥洗錢集團」成員及「白哥詐欺集 團」幹部即被告林奕君對帳及交收詐欺款項等事宜;高褕傑 負責製作「富貴鳥洗錢集團」代「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 詐欺集團」(透過「菲哥洗錢集團」)收受詐欺款項之報表 ,及被害人遭詐騙所存、匯入之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被告林 維信、洪建鋐均負責覆審高褕傑所製作上開報表之正確性; 高褕傑、被告林維信、洪建鋐另依被告吳承恩、陳瑋廷指示 扣除經手款項之0.5%作為報酬後,將(「菲哥洗錢集團」轉 帳之)詐欺款項層轉至前開其等所掌控之人頭或人頭公司帳 戶內,或由「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面交現金予「白哥詐欺 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高褕傑、被告林維信、被 告洪建鋐亦擔任該集團之客服人員回覆商戶之問題;被告洪 建鋐則負責管理該集團文書。
⒉由被告陳鴻國指示「菲哥洗錢集團」成員提供前開「fupay」 及「funpay」平臺架接方式,使「白哥詐欺集團」或「不詳 詐欺集團」可使用其等掌握之金流管道收取詐得款項,其等 架接方式為:由被告林奕君為「白哥詐欺集團」先向「富貴 鳥洗錢集團」開立「OAS、QWIN、SDT、CIS、YJS、EAL、Mgi 、GEG、WD、CEO、IBN、GF、GT、Team、MUB、GME、APT、DX 、SEL、MIT、BOSS、鑫際、BON、立信、FOR、STX、AVA、KG 、CAR、WK、益豐」等31個商戶,「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 在上開「fupay」及「funpay」平臺開立商戶後,將商戶之 帳號、密碼、廠商代碼及獨立之APIKEY,提供給「白哥詐欺 集團」以完成金流通到串接,「白哥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前 揭完成金流串接的投資詐欺平臺經營權限,提供予其他合作 之代理線使用;或「不詳詐欺集團」透過「富貴鳥洗錢集團 」在上開平臺開立商戶完成串接,待「白哥詐欺集團」或「 不詳詐欺集團」實施詐欺行為,使被害人由上開金流通道匯
款後,款項由前開串接金流管道之銀行、公司撥入「菲哥洗 錢集團」掌握之實體金融帳戶(如前開鼎泰公司之第一銀行 、台新銀行帳戶)後,「菲哥洗錢集團」先扣除其中3%(或 1%)報酬並層層轉帳後,再由被告張晉瑋指揮被告陳信語提 領詐欺款項以面交方式交付予「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即被 告陳瑋廷、申傳崴及張哲語負責將上開帳戶內收受之詐欺款 項,以網路轉帳或臨櫃匯款方式,轉匯至前述「富貴鳥洗錢 集團」所用的人頭公司或人頭金融帳戶內轉交「白哥詐欺集 團」或「不詳詐欺集團」。被告陳信語除負責前述的交收款 項外,另與被告申傳崴、張哲語核對「菲哥洗錢集團」代收 受經被害人報案而遭圈存之詐欺款項,加以扣除計算後製作 成報表,並與「富貴鳥洗錢集團」成員對帳。警方於接獲被 害人報案後,查知遭詐欺之款項係流入鼎泰公司等「菲哥洗 錢集團」掌握之虛擬帳號,去函詢問該筆款項係代何人收受 ,負責回覆函文工作之王勝輝明知該等款項係代「白哥詐欺 集團」或「不詳詐欺集團」等不詳之人收受,為掩飾上開人 等之身分及真實款項流向,與被告陳鴻國商議後,於回覆函 文中回覆不實之客戶資訊,使警方無法追查到前開詐欺集團 。
(四)而本件原告即係遭上述包含「富貴鳥洗錢集團」、「白哥詐 欺集團」在內等不詳之詐欺集團,以前述之分工模式,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如原告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內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鼎泰公 司所取得附表說明欄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致原告受有4萬元之損害。而 被告上開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具相當因果關係,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11人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訴 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許惟閎、陳鴻國、申傳崴則以:
(一)被告許惟閎:原告應舉證其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間有因果關 係。再者,被告並不認識原告,也從未與原告有過任何接觸 ,被告僅有單純負責介紹客戶給立誠公司、鼎泰公司,並以 介紹人之地位作為其所介紹之客戶與立誠公司、鼎泰公司間 之溝通橋樑而已。立誠公司及鼎泰公司實際上係由被告陳鴻 國、陳冠君等分別出資設立,被告並無出資入股,亦無參與 公司營運或支付員工薪資,更無權限指揮立誠公司及鼎泰公 司員工或登入公司後台查看帳目明細貨決定匯款,至於電商 平台軟體,則係被告陳鴻國自106年間起為從事第三方支付
業務所撰寫,亦與被告無涉;被告於本案僅扮演居間介紹客 戶之角色,並無發起、主持、指揮或參與立誠公司或鼎泰公 司之運作,被告於整體事件中從未與原告有任何實際接觸, 兩造間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是被告就本件侵權行為既無故 意、過失,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無因果關係,即非侵權行為 人,縱使其餘被告具備共同侵權行為之要件,被告亦不負連 帶賠償損害之責任等語,資為答辯。
(二)被告陳鴻國:對於本件相關之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 訴字第7號)我已提起上訴,而本案中我的行為僅是作為第 三方的支付,當初為第三方支付時,報案人所提匯款金額都 已經留存,被害人實際上獲賠償的可能極高等語,資為答辯 。
(三)被告申傳崴:被告係於000年00月間退伍後,經朋友之介紹 下,循人力銀行網站而應徵立誠公司,並經立誠公司安排面 試後錄取,並非透過任何不正當之求職管道取得此工作。且 任職後經老闆即被告陳鴻國的指示,係負責從事帳務平台之 對帳及資料整理、匯款等較不具有技術性之庶務性工作。又 應徵、任職立誠公司當時,立誠公司即設有公司網站,其網 站內容包含公司產品介紹、服務項目、歷年專案等,而立誠 公司於1111、104等人力銀行網站也都有相關頁面資料,就 被告陳鴻國指示之業務內容,也是立誠公司依法登記之營業 事業資料項目之一,以上種種均益徵立誠公司及其所經營之 「第三方支付」業務內容,俱與一般正當合法之公司無異。 再者,被告當時只是大學肄業,且過往並無正職工作經驗之 學、經歷及智識程度,實無預見其有可能查知自身所從事之 工作業已涉及不法犯罪之可能,自難認對於原告所有損害具 有故意或過失,應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 失;另就本件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已有 提起上訴等語,資為答辯。
(四)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林奕君:我知道自己真的做錯事,也有心想與被害人和 解,但每月支出家庭生活開銷、醫藥費後,能負擔的金額只 剩2、3千元等語。
四、被告吳承恩、陳瑋廷、洪建鋐、林維信、張晉瑋、陳冠君、 陳信語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 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之事實,此有 原告之警詢筆錄、原告之網路投資平台帳務資料、手機轉帳 影像擷取翻拍畫面、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鼎 商字第20200601001號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912號卷,下稱偵字第9912號卷 ,卷十二第64至65頁、第71至72頁、110年度偵字第11873號 卷,下稱偵字第11873號卷,第357至359頁、第349至350頁 )。又被告陳鴻國、陳冠君就其等參與本件詐欺案件,係分 別擔任立誠公司之負責人及鼎泰公司之負責人,其雙方為合 作關係,有以立誠公司及鼎泰公司名義進行第三方支付業務 ,其等藉由其自己或透過被告許惟閎、張晉瑋找尋有需求之 客戶後,及代包含「白哥詐欺集團」、「富貴鳥洗錢集團」 等客戶收取款項及扣除1%以上不等之手續費後,以轉帳或交 付現金方式將款項交付客戶等行為;被告吳承恩出資相關費 用,及基於領導地位回應問題,支付薪水並藉此控制成員, 自係合於發起、主持及指揮「富貴鳥洗錢集團」犯罪組織等 行為;被告林奕君則擔任白哥詐欺集團之會計,負責製作該 詐欺集團之收入報表,並與「白哥詐欺集團」旗下之詐欺機 房及合作之「富貴鳥洗錢集團」對帳等行為;而被告申傳崴 、王勝輝就其等擔任立誠公司之員工,依被告陳鴻國、許惟 閎、張晉瑋之指示,提供金流管道帳戶、對帳、交付款項及 回覆公文等為詐欺集團處理詐取之財物等行為;被告許惟閎 、張晉瑋參與本件詐欺案件,擔任居間介紹客戶給立誠公司 、鼎泰公司之角色,並指示被告申傳崴、王勝輝提供金流管 道帳戶、對帳、交付款項及回覆公文等行為;被告林維信、 洪建鋐、陳信語就其等參與「富貴鳥洗錢集團」,領取薪水 而依指示從事對帳、轉匯款項及提供、蒐集人頭帳戶及擔任 客服人員等行為,均係屬為上開詐騙集團等獲取報酬之不法 行為,且被告林奕君對上開犯行亦曾於本件刑事案件準備及 審理時則均坦認不諱(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16號卷一第2 54頁),業經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下稱本件刑事案件) 刑事判決被告吳承恩、陳瑋廷、洪建鋐、林維信、許惟閎、 張晉瑋、陳鴻國、陳冠君、申傳崴、林奕君、陳信語分別涉 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1年6月、1年6月、1年10月、1 年10月、1年10月、1年8月、1年6月、1年1月、1年7月確定 等情,此有本件刑事案件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卷 宗核閱屬實。
二、被告許惟閎、陳鴻國、申傳崴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院審 酌於本件刑事案件之相關被告(含本件被告之部分)之供證 :
(一)被告吳承恩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本案白哥部分,我 跟白哥收3.5%,因為我不希望他的(金流)流向走到我們的 谷蒼這些公司,所以由鼎泰自己做,他們收3%手續費,我從 中收取0.5%,其他3%利潤是由鼎泰負責,鼎泰收取款項後, 或是交付現金給我們轉交白哥,或是依照白哥要求拿去代付 ;會不想要金流流向我們,是因為跟白哥對接之後,發現他 們圈存率過高,我們(公司的)負責人要去做說明,會增加 負擔,我是看半年代收額度跟圈存比例看圈存率高低,當時 我有告知被告許惟閎、張晉瑋這些圈存率過高我不想接,有 跟他們坦白說圈存率過高我成本會過高,問他們願不願意接 ,他們是願意接的,我們在聊天時都有講到為什麼圈存,圈 存過高的博弈網站比如控制出金,可能花到10萬他匯出金給 你,如果拿1千元贏到10萬元,可能認為是投注異常所以沒 有出金,但平臺或系統會偵測是否有投注異常的情況,這是 他們内部問題我們也不知道;鼎泰公司如果遇到圈存,就是 要告知我們,並整理圈存資料給我們,圈存資料會有存款人 姓名、來源、時間、匯入渠道管道,也會提到報案派出所, 依據明細會知道這些人去報詐欺所以款項被圈存;我跟張晉 瑋及許惟閎有討論圈存率高的問題,但我一直跟他們說賭博 難免有爭議,警察來函是詐欺也不一定真的是詐欺,實際狀 況我們也不知道,我們是有預想可能涉嫌詐欺等語(本院原 金訴7卷十第314-370頁);(有關白哥部分,你說他是博弈 的代理商?)他是博弈的系統商,發代理給人家。(白哥等 於是博弈集團的經營業者,他下面還很多代理商替他來做, 是不是?)對。(白哥整個賭博系統跟其它部分你是否有上 去看過?)他每個站我沒有看過。(一般的站登入以後有幾 百個遊戲或是很多很多遊戲?)他每個站別我沒有看過。( 是否有去檢驗過他是賭博代理商?)我們相信是賭博,我們 認為不可能是詐欺集團進來,因為相對來說你進來我也沒有 給你個保障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十第345-346頁)。 (二)被告張晉瑋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吳承恩詢問說有博 弈的,問我們能不能接,我就請許惟閎詢問看看,可以的話 讓他去對接,我沒有問吳承恩是什麼網站,我不知道要問這 些,也不知道實際上博弈什麼方式,吳承恩只有說賭博會比 較有爭議,說客戶賭輸會覺得是否被騙,沒有說圈存率有多 高,也沒有說負責人要去做筆錄這些事情,我就是讓許惟閎 自己回去跟鼎泰公司討論是否可以接,可以的話就接,後來
群組對帳利潤是(收取款項的)3%,就是由我、許惟閎跟鼎 泰除以3(平分);因為吳承恩那邊需要交付現金,如果鼎 泰公司員工把錢拿走,吳承恩會找我,所以現金是我過手拿 給被告吳承恩,我有找被告陳信語幫我交付現金跟記帳等語 (本院原金訴7卷十第370-375)。另就如何交付現金部分, 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先稱:是娛樂城要求我們(收款後) 匯款到指定帳戶,帳戶名義人會把錢領出來交給我轉交給陳 瑋廷,我不知道這些指定帳戶是誰安排的,我都不認識,是 娛樂城會把現金再交給我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十第392-394 、408頁),嗣又稱:當初領現金有跟被告許惟閎、陳鴻國 講好我處理,由我提供帳戶讓鼎泰公司把錢匯過去,我再領 出來給吳承恩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十第417頁)。(三)依被告許惟閎:①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我是經由張 晉瑋知道吳承恩有使用第三方支付的需求,張晉瑋說吳承恩 是要代收遊戲點卡的款項,沒有講什麼的遊戲點卡,我也沒 有看他的資料跟金流,也沒有跟吳承恩見面,我就是拉紙飛 機的群組,負責跟客戶溝通並監督進行,我跟張晉瑋、陳鴻 國所代收的款項手續費,扣掉銀行手續費等成本後除以3( 平分),我們群組帳目內標註領現1%是說如果客戶要領現金 ,要再抽1%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十第102-109頁);②及其 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所另證述:「(請提示被告許惟閎110 年3月15日警詢筆錄第3頁倒數第一個答,警察問:據陳瑋廷 供稱及警方查扣之電磁紀錄,你們向被告吳承恩集團收取之 手續費分1%及3%或3.5%為何有區別?你回答:1%的部分是被 告吳承恩集團表示風險低的而且會使用轉帳來撥款,3%或3. 5%就是被告吳承恩有表明風險高而且他要求一定要領現金, 回答是否屬實?) 對。...(請提示許惟閎110年3月15日警 詢筆錄第4頁最後一個答,警察問:3%及1%都是被告吳承恩 他們,就是上面講的區分為手續費3%及1%,上述客戶是否也 有從事詐欺?答:3%及1%是吳承恩他們有從事詐欺,幣安、 金合發其實跟我們一樣,他們也是在做洗錢的水商,雙赢應 該是做賭博的。回答是否屬實?)對。...(請提示同份警詢 筆錄第5頁第一、二個問答,你們服務之客戶有一代號「白 哥」之詐欺集團?答:是。問:你為何知道?答:因為吳承 恩有說這個客戶有分為「正出」及「不正出」,就是指博奕 及詐欺,然後他們的圈存率很高,我知道他們是做詐欺的。 你講的是否屬實?)對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九第298-324頁 )。
(四)被告陳鴻國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①我主要是許惟閎 介紹客戶進來,許惟閎、張晉瑋都有各自的客戶,白哥的客
戶我後來了解是被告許惟閎介紹進來,當時說是做遊戲點數 ,有聊到是娛樂城,應該有提到名字,但我沒有細究看是什 麼,當時也沒有提到有圈存問題;(請提示陳鴻國109年12月 30日警詢筆錄第2頁第3個答,當時有問到你與許惟閎、張晉 瑋如何分工,請詳述,你回答「許元泰、張晉瑋都有各自的 客戶,所以他們都是負責招攬客戶,然後客戶如果需要現金 交易的部分由張晉璋負責。」,回答是否屬實?)對;手續 費是1-3%,如果是透過超商會多收25到35元超商本身收取的 費用;圈存警局來函是會寫詐欺,我有問許惟閎是什麼狀況 ,我們沒有辦法跟會員直接接觸,被告許惟閎就是說有些是 糾紛他們在處理;查金流時,我可以查到IP,比對是哪個商 戶,再看是哪個客戶,例如布加迪是客戶,底下可能有好幾 個商戶,金流進來後,當期我們付出去可能有(客戶提供的 )三個公司,員警來函我們認知是報(函覆金流匯向)某一 間公司,沒有想過三間都報,確實我們也分不出來到底是匯 到哪間公司;(CIS、EAL都只是商戶的代號,怎麼知道確實 是娛樂城或相關來源?)他們說有新增客戶,我就幫他陸續 放上去(提供金流管道),至於擴充實際作什麼行業是什麼 平臺,我們看不到,程式我對的到IP,至於架了多少網站我 不曉得(本院原金訴7卷十第311-325頁)。②及於本件刑事 案件審理時證述:(請提示陳鴻國109年11月5日偵訊筆錄第 5頁第3個問答,檢察官有問你,你知道許元泰向你追討的錢 都是詐欺的錢,後來又依照他們指示做假公文串供,有無此 事?你說你有做假公文給他們,實際上用在哪裡你不知道, 圈存的錢都是告詐欺的錢沒錯,這是不是你回答的?)對; (請提示陳鴻國109年11月6日羈押訊問筆錄第2頁第4個問答 ,那時候法官問你,有關於第三方的金錢來源是何種金錢? 你有講到當時吳承恩來源的錢,後來發現是賭博錢,之後圈 存來函發現是詐欺的錢,是從今年1月或去年12月開始發現 ,這個回答是否屬實?)印象中109年初上一月那左右。(1 08年12月、109年1月就開始有收到警察來函就對了?)對。 (那時候有收到警察來函有考慮到這部分涉及詐欺的錢,但 是你們那時候還是有代收,是不是?)對,就是剛才說的, 到底他們跟會員是什麼樣的狀況我們不曉得。(你們那時候 也沒再繼續探究,從1、2月還是有持續代收就對了?)對, 我們有圈存的制度,每次有問題我一定圈,一百筆我就圈一 百筆,我認為應該不會有問題的人要來走我們這邊。(五)被告陳冠君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我是鼎泰公司負責 人,跟陳鴻國合作代收代付業務,開發客戶完全由陳鴻國處 理,我們申請的金流管道有統一客樂得(超商)、台新銀行
、第一銀行、新光銀行及聯邦銀行、上海德頤公司,後來陳 鴻國有跟我說要申請易沛公司的,因為羅信公司、金仕曼公 司都是易沛公司的子公司,所以都有(申請使用),但這些 金流管道是用什麼銀行的帳戶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客戶有誰 ,我都是看業績,當初有講好獲利扣掉房租、員工薪水,剩 下我跟陳鴻國一人一半,我們收到的款項經三天後沒有爭議 就會匯給客人,109年2月還是3月我們開始遇到圈存問題, 警局有要求我去說明,我問陳鴻國有沒有人處理,後來王勝 輝是窗口,我就會問王勝輝;我之前直播也有遇到爭議款項 的問題,客戶會跟我們反應我們馬上處理,當時客戶是跟我 們反應產品不喜歡、不想用,不會說我們是詐欺,也沒有到 警局做筆錄的情況,是跟陳鴻國合作之後才有到警局做筆錄 的問題,我的經驗第三方支付撥款就應該撥給(簽約客戶的) 公司帳戶,不會客戶說轉到哪裡就哪裡等語。
(六)被告陳瑋廷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我們是幫娛樂城客 戶代收,賭客如果要儲值,會給一組虛擬帳號或超商代碼繳 款,金錢匯到鼎泰公司,我們跟鼎泰公司對帳後,鼎泰公司 把款項交給我們,我們面交現金給賭博業者;(跟客戶收取 的)手續費是吳承恩跟天生(被告張晉瑋)、菲哥(被告許 惟閎)去協調,費率的部分,白的由0.5%漲到1%,黑的部分 由2.5%漲到3%,白哥有些大量爭議款項是由吳承恩引介進來 ,再由他去跟菲哥、天生協調,確認他們能不能配合這些圈 存率高的客戶,這些黑的客戶不會簽立契約,也不會走公司 帳戶,就是鼎泰跟他們要自己想辦法處理,黑跟白是指圈存 率高跟低,圈存率高是糾紛比較多,但我不知道為什麼糾紛 比較多;群組跟鼎泰公司的人說,他們就會提供一組帳號密 碼及API串接的文件給我,我們再提供客戶讓他們去串接, 每週固定和鼎泰公司的人對帳一次確定撥款的款項,鼎泰公 司就會匯款到我們提供的帳號,許家瑋、合庫、天睿、威聯 勝、谷蒼及雄維的人頭帳戶,部分款項也會跟天生或猛毒用 面交的,然後我們再撥款給客戶;鼎泰公司每週會給我們圈 存資料,上面會有派出所、詳細商戶的名字等語(本院原金 訴7卷八第243頁)。
(七)被告申傳崴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我107年在立誠公 司擔任員工一直到本案被查獲,我跟張哲語負責整理立誠公 司及鼎泰公司的圈存資料、匯款及網銀轉帳,會整理上一週 的帳,再依金額發給客戶,是在紙飛機群組對帳,上週帳整 理完之後,下一週就會把上一週錢給客戶;圈存資料我會請 陳冠君去銀行拿,上面會有金額、時間、派出所,整理完傳 給暱稱「強生」、「猛毒」及商戶工作群,告知他們錢被圈
存,109年年初就開始有圈存資料;我不知道對帳的客戶( 姓名),是查獲後才知道有吳承恩跟陳瑋廷,當時查詢時商 戶也都是顯示暱稱,(比如)布加迪(是客戶),下面會有 細分的商戶暱稱,扣案資料顯示各群公司戶資料是客戶曾經 提供的匯款帳戶;我之前在警詢中提到鼎泰老闆找商戶時都 沒有簽合約是公司任職的ENEN跟我說都沒有合約,實際有沒 有合約我也不知道,也沒有印象看過合約;我有遇過民眾打 來說到超商付錢被騙了,沒有領到錢,但詳細狀況我不記得 ,就是會回覆給陳鴻國,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我們就是會退款 給他,就是用公司帳戶沒有被圈存的錢退款;警方來函問金 流時我查會顯示商戶,但屬於同一客戶的群組,可能匯了不 只一個帳戶,查詢的錢已經混在裡面,我不知道提供哪一個 匯款帳號,且因為上面提供的資料都是暱稱,所以我會問陳 鴻國;因為匯款資料是客戶給的,我們匯款時有匯到公司也 有個人,查的時候只能查到對應時間點,看是匯到(客戶提 供的)哪幾家公司(帳戶),但我回覆時,無法確定是匯到 哪個帳戶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九第91-156頁)。(八)被告王勝輝於本件刑事案件時證述:109年4月開始我在立誠 公司任職,負責收發跟回函,警方來函問虛擬帳號,我就負 責查詢回覆IP、金額、日期等資料,資料不會顯示哪家公司 ,會看到虛擬帳號在某個代號子下面,當時會計申傳崴有給 我名單顯示一些公司的客戶,我就從名單去回覆,比方說金 合發是代號,下面會有20、30個客戶,對應甲乙丙三間公司 ,陳鴻國跟我說如果警方是查金合發下面的商戶,就是從甲 乙丙三間隨便挑一間給警方,如果甲公司已經停業,就是要 報(回覆)其他間公司,或是會計跟我說哪家公司沒有合作 不能報,我會報其他家;之前我一資料報拓雲公司給警方, 但收到拓雲公司寄律師函跟我們說沒有合作,但名單是會計 給我的,我也不曉得,後來員工安迪跟我說這個(拓雲公司 )沒有合約,還有我有報給警方谷蒼企業社,申傳崴叫我不 要提供,我就按照他的指示;我在檢察官那邊說我認為大部 分回覆跟真實不符,是因為我應該可以確認是匯給客戶甲, 而不是用月結的方式綜括在裡面,且都是商號,也不知道是 哪家公司;我沒有看過公司跟其他公司的合約,關於拓雲合 約我也有問老闆陳鴻國,但就是沒有人回答我說有沒有合約 等語(本院原金訴7卷七第280-321頁)。(九)被告林維信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陳瑋廷找我到市政 文華社區合租,也有幫陳瑋廷在這邊工作,做娛樂城代付, 幫娛樂城收錢後匯款,也有對帳跟作客服回應,我之前在警 局說「白哥10黑」、「白哥2正」說10個黑網跟2個正常的,
是因為警方提供大量被害人的資料,所以我才聯想黑是不是 黑網,可能是用來詐騙,對帳的內容我忘記了;當時錢是由 鼎泰公司負責收款,再撥款到指定帳戶,主要由我領出,偶 爾交給別人去領,我到中國信託臨櫃把錢領出再交給陳瑋廷 ,陳瑋廷負責把錢交給娛樂城,群組內「高」(高褕傑)負 責報表,「五本」(洪建鋐)負責教收與文件資料保管,群 組內「信」、「柯尼賽克(台帳群組內)」是我;我在偵查 中雖然說群組內提到「白哥他們賺飽」是指白哥他們賺很多 詐騙的錢,但這是因為警方提供很多被害人的證據,我才這 樣講,但我認知是賭博的東西,至於賭博他們怎麼運作我也 不知道(本院原金訴7卷八第211-238頁)。(十)刑案被告張哲語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證述:109年4月28日 開始在立誠公司任職,老闆是陳鴻國,申傳崴跟我一樣擔任 類似客服的工作,本來說是整理資料,後來變成轉帳跟整理 圈存,要整理網銀進來的金額跟轉出去的帳,轉帳就是從鼎 泰公司帳戶轉到客戶需要的帳戶,圈存資料陳冠君會拿紙本 給我們,我跟申傳崴會打成電子檔,資料會有日期、金額跟 單號,還有哪個派出所報案,輸入日期跟單號就可以查到什 麼時間匯款,並確認是哪個商戶使用,再確認商戶所屬客戶 (如布加迪),最後透過紙飛機將圈存表單傳給這些被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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