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曾嚴環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被 告 曾春桃
曾金木
黃楷能
曾進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規定。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因分割前開遺產
所得受利益之價額為據。而原告應繼分為5分之1,且原告主張對
被繼承人有新臺幣(下同)680萬元之債權,並請求自遺產中先
行扣還,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2萬7012元【計算式:(
2955萬3276元+1016萬9764元+221萬2020元-680萬元)5+680萬
元=1382萬70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3704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遺產 價額 1 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 合計2955萬3276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016萬9764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221萬2020元 4 被繼承人積欠原告之債務 6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