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
原 告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訴訟代理人 譚佳葳
被 告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宥綻
被 告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 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8日 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 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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