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25號
TCDV,112,訴,2525,202309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5號
原 告 A17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原 告 A2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26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3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31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32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61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刁予弘許士樟間因違反人口犯運防制法等案件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 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及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被告甲○○、乙○○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 件,其中就被訴對原告為勞力剝削,而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之罪嫌部分,業 經本院刑事庭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甲○○、乙○○之犯罪,本應為 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刑事庭論罪科刑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有本院刑事庭 110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刑事庭並依原



告聲請,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裁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份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第3項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以補正起訴程式之 欠缺。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3104 元(計算式:76萬2675元+73萬8888元+88萬1610元+88萬161 0元+73萬8888元+85萬7823元+88萬1610元=574萬31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