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24號
TCDV,112,訴,2524,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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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 告 A1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11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12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13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24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39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56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A57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刁予弘許士樟何欽文黃文詳、張村家間因
違反人口犯運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
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明文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中,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而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 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 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 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次按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 符合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 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 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而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 法院審理。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 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者,刑事訴訟 法雖漏未規定,但基於同一理由,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之規定應類推適用之,以維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再按附帶民 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但 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移送民事庭之附 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 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於被告丁○○、乙○○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 件,其中被訴對原告為勞力剝削,而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 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之罪部分,業經本 院刑事庭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丁○○、乙○○之犯罪,本應為無罪 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刑事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庭11 0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 聲請,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份可參;此外,被告戊○○、丙○○、甲○○ 就原告主張受有損害部分,均未據檢察官起訴,則被告戊○○ 、丙○○、甲○○等3人均非系爭刑事案件之被告。是以,原告 對被告丁○○、乙○○、戊○○、丙○○、甲○○等人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本屬於法不合。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合法,但既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民事庭,本院就此類型事實認為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以獨立之民事訴訟視之,並 先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命其補正程式之欠缺,以保障原 告之訴訟權益。
三、原告起訴對被告黃丁○○、乙○○、戊○○、丙○○、甲○○請求損害 賠償,既無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之適用,依 上開說明,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萬1877元( 計算式:88萬1610元+88萬1610元+88萬1610元+88萬1610元+ 66萬7527元+40萬5870元+40萬5870元+40萬5870元+12萬0300 元=553萬1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8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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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