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原 告 張魩
訴訟代理人 黃美莉
被 告 黃懿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事實未調 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