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99號
TCDV,112,訴,1999,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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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陳俊維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李朝宗

楊李素珠
素貞
李朝炳
張春枝
童曉旼
童似玉
童如花
童嬋娟
童清瑟
童錫勳

童秀霞
洪雲
洪桂雪
洪桂淑
朱黎生
洪世鍾
陳童翠櫻
童秀鑾
童秀蘭
童培松
童培炎
童維恭
童維涵
童維政
童維勝
童茂雄
童國琛
林家如
林俊伯
林俊廷
童煥彩
童秋萍
童文毅
童慧萍
童珮瑄
蔡金揚
蔡錦屏
蔡永裕
蔡永源
邱信文
邱育青
邱玉季
邱玉味

童素瓊
童秀梅
童碧瑤
方承濬
童碧滄
童碧為
王淑華
童宏鎮
佩怡
童謀寬


童瑞聰
童培根
童東明
童卜信
童瑞龍
義雄
童文雄
童兼雄
童鴻烈
被 告 黃凱
法定代理人 黃于柔
被 告 童永昌
童永進
童永三
童旭志
童立言
童培福
童家富
童耀萱
童柏翔
童煜傑

文建
童三峰
童信雄
童鈞泓
童馨慧
林富瑜(即洪世銘之承受訴訟人)

洪志忻(即洪世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千筑(即洪世銘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林富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李朝宗部分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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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