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8號
被 告 王翌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家禛因112年度訴字第1508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
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