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20號
原 告 陳佩菁
陳麗卿
一、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拆除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36,303元。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返還土地之
範圍約為5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先核定為181,515元
(確切範圍留待實測後再行計算,先行核定之計算式:36,3
03元×5=181,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爰依原告聲請,請原告提
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及補正被告正確姓名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