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張立豐
送達代收地:臺中市○○區○○路0段 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霞間確認抵押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