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周錦來
被 告 一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交易
價格核定之。而本件原告係經由法拍程序以新臺幣(下同)8,81
6,000元買受系爭房屋,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6,000元(計算式:5,136,000元
+3,680,000元=8,8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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