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李瑞欣
蘇秉濬
王沛瑀
田芳逸
曾聖雄
黃如銨
張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瑞欣、蘇秉濬、王沛瑀、
田芳逸、曾聖雄、黃如銨、張立民等人係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新
臺幣(下同)3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
元、10萬元,本件原告係向被告為各別請求,其訴訟標的不同,
其應繳裁判費自應按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原告李瑞欣、
蘇秉濬、王沛瑀、田芳逸、曾聖雄、黃如銨、張立民等人其訴訟
標的金額分別為3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
萬元、1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1,000元、1,
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合計共9,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或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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