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86號
TCDV,112,補,208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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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何春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光堂何靜玲何靜如何文中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
何光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何文中、何
靜如何靜玲於繼承何光輝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234,56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㈢被告何文中應給付原告1,69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何文中應自112年
7月1日起迄115年9月3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5,4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850,480元(計算式為:369,720元+7,
234,560元+1,695,600元+65,400元×39月=11,850,4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6,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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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