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53號
TCDV,112,補,2053,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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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華李忠桓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
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乃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登記為被告王雅華所有,其經濟
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
鄰近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約為新臺幣(下同)870萬元,
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6,990萬元,是應以房地價額計算,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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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