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49號
TCDV,112,補,2049,202309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49號
原 告 曉明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楷元


被 告 王雅亭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
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
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
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
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台中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一標示所示面
積84.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詳細位置及面積以實際測量
為主),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曉明園邸社區公寓大廈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台中市○
區○○○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
房屋(下稱系爭建物)頂樓之二層鐵皮屋加蓋面積38.5平方
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詳細位置及面積以實際測量為主),並
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曉明園邸社區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建物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
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建物相近路段、建材及建造年限之不動
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81,1
09元,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869,932元(81,109元/平方公尺×84.7平方公尺,元以下
四捨五入),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22,697元(81,109元/平方公尺×38.5平方公尺,元
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第三、四項之聲明併請求被告給付
449,616元暨法定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第1、2
項之地上物拆除並騰空返還系爭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9,86
8元之土地損害賠償,是上開損害賠償之請求與拆屋還地之
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洵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92,
629元(6,869,932元+3,122,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巫偉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