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楊美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0萬元,應繳裁判費6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60,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