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楊淑
惠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記載,應均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楊淑惠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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