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紀貴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彥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萬772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