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99號
TCDV,112,補,1999,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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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胡維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大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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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