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48號
TCDV,112,補,1948,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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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黃郁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雪華何慧玲何東錦趙榮杰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情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
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
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
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
,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是原告自應於訴狀內具體表明
。又因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該項聲明將來即成為判決主
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
,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本件原告所提
民事起訴狀之內容,僅記載「壞人婚姻」、「民國97年被告
以對嘴進入北屯路509巷144號3樓騷擾住戶林克明、丁○○,
導致經常怒目相向,以致離婚,請求院方查明定案」等語,
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
、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符合該法律規定之事實,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爰請原告按前項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或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計算
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輸入前開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或價額,即得知第一審裁判費應
繳納之數額)。若原告欲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錢數額為民事起
訴狀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示之新臺幣(下同)3億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元,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2,00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三、另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向乙○○、丙○○、甲○○、戊○○提起損害賠
償訴訟,惟其未提出起訴狀繕本,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規定,原告應補正按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包含該狀
所附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繕本到院,以供送達被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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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