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42號
TCDV,112,補,1942,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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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莊永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沛諼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680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7,000元,及其中997,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清償902,000元,及其中897,000元,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駁回
部分,原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902,00
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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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