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39號
TCDV,112,補,1939,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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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明有限公司
劉保岳、謝文正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0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後,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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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