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07號
TCDV,112,補,1907,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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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幕義不動產有限公司翁維隆游翔宇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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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