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洪宗杰
被 告 洪劉春美
洪宗岦
洪惠煜
洪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689建號建物,依原告提出上揭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1類謄本記載,於民國11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63,8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5分之1,土地部分價額
為2,111,780元(計算式:63800×165.5×1/5=0000000);另建物
部分,依原告提出該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112年度
課稅現值為770,100元,原告應有部分亦為5分之1,建物價額為1
54,020元(計算式:770100×1/5=154020);以上合計2,265,800
元(計算式:0000000+15402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26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