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6號
TCDV,112,補,1836,202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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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曾寶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士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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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