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林正哲
林永堂
被 告 林平舜
張素真
張正奇
張正旺
張正昇
陳羅碧絨
羅碧綢
羅碧娥
羅阿緞
羅明旗
羅月卿
詹鳳甄
詹德昌
詹碧珍
詹碧鳳
詹碧娥
詹德俊
林玉梁
林玉銘
林曉菁
林文雀
林孟臻
林黃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
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65年2月28日以收件
字第4481號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388,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4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附表:
編號 項目 總面積(㎡) 原告權利持分 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30 4分之3 9,300元/㎡ 2,301,75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5,210.03 4分之3 7,200元/㎡ 28,134,162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54.05 4分之3 9,300元/㎡ 4,561,999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0.22 4分之3 6,500元/㎡ 391,073元 合計 35,388,984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