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5號
TCDV,112,補,1405,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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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陳光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238萬6,750元(計算式:4,105,
000-1,718,250=2,386,75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8萬
6,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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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