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78號
TCDV,112,補,1178,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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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蔡坤宗
被 告 欒正國

正和

朱迪生
懷可純
懷麗英

大衛
柳衛中
柳彩雲
柳雅玲
馮芝晧
馮美玉
馮美君
馮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5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屋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 系爭房屋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臺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12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核定之系爭房 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5 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 
編 號 稅籍編號 納稅義務人 持分比率 面積 (平方公尺) 現值 (新臺幣) 1 00000000000 蔡坤宗 14286/200000 38.56 46,450 2 00000000000 蔡坤宗 7143/200000 19.28 23,100 合 計 6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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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