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莊卉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另依其立法意旨,為使訴訟資源合 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 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終止借名登 記契約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查,該 案於111年7月29日判決後,於111年10月3日24時判決確定,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明。聲請人遲至112年8月25日始聲 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